28.行政處分一部分無效者,其他部分之效力為何?
(A)一部無效,其他部分即無效
(B)除去無效部分,行政處分仍能成立者,該部分有效
(C)一部無效,行政處分全部有效
(D)效力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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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6), B(4688), C(115), D(41), E(0) #561250
統計: A(206), B(4688), C(115), D(41), E(0) #561250
詳解 (共 5 筆)
#948914
(比較行政契約)行政程序法第143條
行政契約之一部無效者,全部無效。但如可認為欠缺該部分,締約雙方亦
將締結契約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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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2850
行政程序法第112條(擷取部分文字)
行政處分一部無效,其他仍有效。除去無效部分,不能成立則全部無效。
反之,若除去無效部分,行政處分仍能成立者,該部分有效。
行政處分一部無效,其他仍有效。除去無效部分,不能成立則全部無效。
反之,若除去無效部分,行政處分仍能成立者,該部分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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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7364
行政程序法第112條,行政處分一部份無效者,其他部份仍為有效.但除去該無效部份,行政處分不能成立者,全部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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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98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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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2642
這題是說行政處分一部份無效者,其他部份仍為有效.,但是該原始部分無效並不會因此有效。
依題意,此題說其他部分有效,導致這個無法部分也因此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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