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就業保險法被保險人於失業期間另有工作,其發給失業給付之原則,下列何者為不正確?
(A) 每月工作收入超過基本工資者,不得請失業給付
(B)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基本工資者,其該月 工作收入加上失業給付之總額,超過其平均月投保薪資60%部分,應自失業給付中扣除
(C)總 額低於基本工資者,仍得請領失業給付
(D)總額低於基本工資者,不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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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 B(110), C(24), D(26), E(0) #884677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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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保險法第 17 條

被保險人於失業期間另有工作,其每月工作收入超過基本工資者,不得請領失業給付其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基本工資者,其該月工作收入加上失業給付之總額,超過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八十部分,應自失業給付中扣除。但總額低於基本工資者,不予扣除
領取勞工保險傷病給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臨時工作津貼、創業貸款利息補貼或其他促進就業相關津貼者,領取相關津貼期間,不得同時請領失業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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