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快捷郵件延誤送達時,其申請退還資費之憑證,下列何者正確?
(A)僅限交寄執據
(B)僅限郵件封皮
(C)可憑交寄執據或郵件封皮
(D)寄件人書面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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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5), B(73), C(3094), D(297), E(0) #1371765
統計: A(405), B(73), C(3094), D(297), E(0) #1371765
詳解 (共 5 筆)
#1453487
處理規則 第二十七條 快捷郵件延誤送達,經查明為郵局之過失所致者,原寄郵局或投遞郵局應憑交寄執據或郵件封皮,退還除報值費、保價費外之資費,其基準如下: 一、國內快捷郵件:已付資費之全部。 二、國際快捷郵件:已付資費之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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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15766
郵件處理規則 第 63 條
郵件經查有遺失、被竊、毀損、遞送延誤或掛號郵件未依中華郵政公司公告之處理規定遞送,依本法應予補償者,郵局應憑交寄執據或郵件封皮儘速支付補償金,至遲應自查詢之次日起三個月內為之。
國際郵件,經查詢逾三個月仍未能獲致結果時,寄件人得以書面聲明,如不符合補償條件者,願將已領之補償金退還,向郵局申請先予補償。
郵件經查有遺失、被竊、毀損、遞送延誤或掛號郵件未依中華郵政公司公告之處理規定遞送,依本法應予補償者,郵局應憑交寄執據或郵件封皮儘速支付補償金,至遲應自查詢之次日起三個月內為之。
國際郵件,經查詢逾三個月仍未能獲致結果時,寄件人得以書面聲明,如不符合補償條件者,願將已領之補償金退還,向郵局申請先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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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99912
郵件處理規則
民國 111 年 05 月 27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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