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有關期貨顧問事業資料保存年限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宣傳資料、廣告物及相關紀錄應保存二年
(B)交易分析報告之紀錄應自提供之日起,保存五年
(C)委任契約應自委任關係消滅之日起,保存五年
(D)於營業處所備置所有有關業務之憑證、單據、帳簿、表冊、紀錄、契約及相關證明文件,其保存
期限為五年。但有爭議者,應保存至爭議消除為止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27), B(220), C(126), D(509), E(0) #2941635
統計: A(127), B(220), C(126), D(509), E(0) #2941635
詳解 (共 2 筆)
#5615615
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 16 條:期貨顧問事業應於營業處所備置所有有關業務之憑證、單據、帳簿、表冊、紀錄、契約及相關證明文件,隨時供主管機關、期貨交易所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查核。前項憑證、單據、帳簿、表冊、紀錄、契約及相關證明文件之保存年限,依商業會計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
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 11 條:委任契約,應自委任關係消滅之日起,保存五年。但有爭議者,應保存至該爭議消除為止。
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12 條:報告之副本、紀錄,應自提供之日起保存五年,其保存方式得以電子媒體形式為之。
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13條:宣傳資料、廣告物及相關紀錄應保存二年。
14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