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甲為某銀行經理,因為該銀行發生金融危機,有大量民眾來提領,甲用彩色影印機大量影印紙鈔
後放在銀行之櫃臺前,民眾看到後覺得放心,不搶著提領,甲應論以:
(A) 偽造紙幣罪
(B) 行使偽造紙幣罪
(C) 詐欺罪
(D) 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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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3), B(18), C(14), D(660), E(0) #2544256
統計: A(163), B(18), C(14), D(660), E(0) #2544256
詳解 (共 3 筆)
#5764666
我想請問一下,要什麼樣的動作才可以算是意圖供行使之用呢 ?
以下是本人搜尋的相關資料 (來源: 彰化縣政府 )
法院實務見解認為,刑法第195條、第196條之罪的偽造、變造貨幣,必須與真鈔相似,可持以冒充真幣行使,即一般人不易發現者始足當之。
是以,若一般人視之即可輕易識別真偽,例如旨例的「玩具紙鈔」與「真鈔」形式不相似,質地亦不相同,一般人客觀上一望即知與真鈔並不相似,即與偽造通用紙幣並行使的構成要件未合。所以某甲不構成檢察官起訴的行使偽造貨幣罪,但仍會構成刑法第339條的詐欺罪。 (法律扶助顧問律師 李郁霆律師提供)
以上資料,如果適用在本題並非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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