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甲為年滿18歲且未受監護宣告亦未受輔助宣告之人,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A)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甲有選舉權
(B)甲所訂立之契約,無須經法定代理人同意,即屬有效
(C)甲得擔任公司之發起人
(D)甲所為之單獨行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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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71), B(310), C(705), D(150), E(0) #3101869
統計: A(3571), B(310), C(705), D(150), E(0) #3101869
詳解 (共 9 筆)
#6073195
民法第 12 條
滿十八歲為成年。
滿十八歲為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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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投票法第 7 條
中華民國國民,除憲法另有規定外,年滿十八歲,未受監護宣告者,有公民投票權。--->非選舉權!!
憲法第 130 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二十三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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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42615
112年度民法將成人年齡從20歲下修至18歲,年滿18歲即可擔任公司發起人及董事等職務。
依公司法規定完全行為能力人才可擔任公司發起人及董事,修法後,年滿18歲就可以經營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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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https://www.ctee.com.tw/news/20230116700644-43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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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44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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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95846
民法成年年齡為18歲
但行使選舉權,罷免權仍維持20歲
公民投票權18歲
法務部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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