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甲男、乙女婚後育有一子丙,因個性不合經常爭吵,遂協議離婚。乙前往旅遊散心途中,遇
見丁男並辦理結婚登記,因丁十分喜愛丙,乃收養丙為養子。請問丙之生活扶養費用,應由
何人負擔?
(A)丁單獨負擔
(B)甲、乙共同負擔
(C)乙、丁共同負擔
(D)甲、乙與丁共同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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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 B(27), C(209), D(77), E(0) #1677315
統計: A(5), B(27), C(209), D(77), E(0) #1677315
詳解 (共 3 筆)
#5511969
§1116-2「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
→若丙為未成年子女,可知原則上甲乙即使離婚後,兩人仍對丙負有扶養義務。
§1077 II「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他方與其子女之權利義務,不因收養而受影響。」
→因丁收養丙,丙與生父甲間權利義務關係停止,且丁係收養乙之子女(他方子女),乙與丙的權利義務不因收養而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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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36324
甲男、乙女婚後育有一子丙,因個性不合經常爭吵,遂協議離婚。乙前往旅遊散心途中,遇 見丁男並辦理結婚登記,因丁十分喜愛丙,乃收養丙為養子。請問丙之生活扶養費用,應由 何人負擔?
丙被丁收養後,丙與甲權利義務停止。
乙與丙之權利義務,不因丙被收養而影響。
丙被丁收養後,丙與甲權利義務停止。
乙與丙之權利義務,不因丙被收養而影響。
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
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他方與其子女之權利義務,不因收養而受影響。
收養者收養子女後,與養子女之本生父或母結婚時,養子女回復與本生父或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但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不受影響。
養子女於收養認可時已有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收養之效力僅及於其未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但收養認可前,其已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表示同意者,不在此限。
前項同意,準用第一千零七十六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
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
一、直系血親相互間。
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
三、兄弟姊妹相互間。
四、家長家屬相互間。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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