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關於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下列說明何者錯誤?
(A)員工認股權憑證自發行日起屆滿二年後,持有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外,得依發行人所定之認股辦法請求履約
(B)員工認股權憑證不得轉讓,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
(C)上市或上櫃公司申報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其認股價格不得高於發行日標的股票之收盤價
(D)員工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不得超過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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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1), B(237), C(994), D(577), E(0) #3177217
統計: A(131), B(237), C(994), D(577), E(0) #3177217
詳解 (共 4 筆)
#6285119
第 52 條
員工認股權憑證不得轉讓。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
第 53 條
- 上市或上櫃公司申報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其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日標的股票之收盤價。
- 興櫃股票公司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其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日前一段時間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且不得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但發行日已為上市或上櫃公司者,應依前項規定辦理。
- 未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其認股價格不得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並應洽會計師對發行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但發行日已為興櫃股票公司者,應依前項規定辦理。
- 第二項所稱發行日前一段時間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準用第十四條第五項規定。
第 54 條
- 員工認股權憑證自發行日起屆滿二年後,持有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外,得依發行人所定之認股辦法請求履約。
- 員工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不得超過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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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75679
(c) 依據主管機關規定,員工認股權憑證的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日標的股票的收盤價,也就是說,發行價格可以高於收盤價,但不得低於。因此選項顛倒了法規用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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