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關於行政契約之締結,下列何者有誤?
(A)行政契約之締結,以書面為必要
(B)應經行政機關之核准
(C)行政契約不得準用民法之規定
(D)為防止對公益之重大危害,行政機關得主動終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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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 B(92), C(1636), D(75), E(0) #3210073

詳解 (共 3 筆)

#60403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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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 (A)§139行政契約之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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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9050
關於行政契約之締結,下列何者有誤?
(A) 行政契約之締結,以書面為必要✔️
  1. 《行政程序法》第 139 條規定:「行政契約之締結,應以書面為之。但法規另有其他方式之規定者,依其規定。」

  2.  行政契約涉及公權力之行使,為求明確並杜絕爭議,原則上必須採用書面形式(要式行為)。

(B) 應經行政機關之核准✔️
  1. 《行政程序法》第 140 條第 2 項規定:「行政處分之作成,依法規之規定應經其他行政機關之核准、同意或會同辦理者,代替該行政處分而締結之行政契約,亦應經該行政機關之核准、同意或會同辦理,始生效力。」

  2. 雖然並非「所有」行政契約都要經過外部核准,但在「代替行政處分」且原處分依法需要核准時,該契約就必須經過核准。在國家考試中,此選項通常被視為描述法律程序的一部分,相較於(C)的明顯錯誤,(B)是法律規定的程序之一。

(C) 行政契約不得準用民法之規定❌
  1. 《行政程序法》第 149 條規定:「行政契約,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民法相關之規定。」

  2. 由於行政契約在本質上仍具有「契約」的性質,行政程序法僅對公法特殊性部分做規定,其餘關於契約的法理(如意思表示、不當得利、給付遲延等),皆可準用民法規定。

(D) 為防止對公益之重大危害,行政機關得主動終止契約✔️
  1. 《行政程序法》第 146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者,行政機關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得於必要範圍內調整契約內容或終止契約。」

  2. 此為行政契約與民事契約最大的不同點(行政機關的單方優勢權)。但為了保護人民權益,第 146 條第 2 項也規定,行政機關若要主動終止,必須「補償相對人因此所受之財產上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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