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行政機關如對同一事件重新處理,並於實體上作成與原行政處分相同之決定,應屬下列何者?
(A)重覆處置
(B)第二次裁決
(C)多階段行政處分
(D)有持續效力之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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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36), B(1940), C(58), D(137), E(0) #496242
統計: A(936), B(1940), C(58), D(137), E(0) #496242
詳解 (共 7 筆)
#1287301
重複處置:行政機關對已裁決的處分只是重述或增加說明,沒有法律效果。
第二次裁決:行政機關重新審查處分,但第二次的決定和第一次相同。第二次處分亦屬行政處分,可以單獨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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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6145
「重覆處置」與「第二次裁決」
「重覆處置」是係指行政機關對於人民之請求事項於核駁後,對於其後重覆提出之請求,於答覆申請人時,僅重申先前所為之確定行政處分,未為實質決定,不生任何法律效果,其性質僅屬觀念通知,並非行政處分,不得提起行政爭訟。例如台北市國稅局函復納稅義務人:「台端申請退稅一案,前經本局於某年月日復知台端與規定不合在案,請查照」,即係重覆處置。「第二次裁決」則指行政機關於第一次裁決後,於事實與法律狀態未有變更之下,對於重覆提出之請求重新為實體上審查並予以裁決,但未變更先前處分之內容。其結果雖與第一次裁決相同,但因發生公法上效果,是以仍為一新的行政處分,得提起行政爭訟。二者之區別實益在於提起法律救濟之是否合法,即如屬重覆處置,訴願期間仍自先前處分生效起算,如係第二次裁決,則訴願期間應以該裁決生效起算。惟我國實務上似未作此區分,行政法院多數以在後答覆有無變更先前處分之內容為斷,如未變更,縱有第二次裁決之形式,訴願期間亦不得重新起算。
資料來源:天秤座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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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786
《第二次裁決》和 《重覆處分》,常常大家會搞混,還有牽涉到哪個可否救濟。我自己創造了口訣供大家參考,口訣就是 : 第二次是來真的 。
意思就是第二次裁決來的是真的行政處分,所以可以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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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0565
第二次裁決->重新處理、實體(質)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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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88292
行政機關如對同一事件重新處理,並於實體上作成與原行政處分相同之決定----B第二次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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