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下列關於財團法人之敘述,何者錯誤?
(A)屬於他律法人
(B)屬於公益法人
(C)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時,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酌定之
(D)於登記前,應得主管機關之許可
統計: A(1801), B(999), C(2283), D(553), E(0) #2032686
詳解 (共 8 筆)

(A)法律決字第 0999045665 號
按財團法人係集合「財產」之組織體,屬他律法人,與社團法人係自律法人不同;故財團法人得因捐助章程所定之解散事由而發生解散,或經法院宣告解散(民法第 36 條及第 65 條參照),尚無得由董事會決議為解散之情形。
(B)司法行政部(52)台函民字第4512 號.
查財團法人固以遂行公益事業為目的,不得以營利為目的,惟茲所謂目的係指終局之目的而言,故苟投資於營利事業,但仍將所得利益用於公益事業者,似尚不失為公益法人,與其目的似尚無牴觸。
(C)民法第62條: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
(D)民法第59條:財團於登記前,應得主管機關之許可
所謂他律法人是相對於自律法人的概念,並不是說他律法人須受主管機關之監督而自律法人不用,主要的區別在於他律法人欠缺結構上內部對立的利害關係所產生的監督機制(即股東與董事有相當利害關係 而基金會是公益性質故沒有)。以公司為例,股東對公司財產之管理及業務之經營,有相互對立的利害關係,一般社團法人社員與法人間有互相制衡、自動監督之作用。但是,在財團法人的情形,由於財團法人內部結構上,並沒有這種對立的利害關係存在,無法期待財團法人在其內部發生制衡作用,為了使財團法人財產的管理及其活動,能夠符合財團法人設立的目的,須由法院及主管機關於法律規定範圍內加以介入。
社團法人的組織富有彈性,在性質上為自律法人,得由社員總會決議,變更組織與章程
以下 為 5F解之瘦身版:
自律法人
ex社團法人
他律法人
:財團法人 欠缺 監督機制,為了 使 管理 符合 設立的目的,須 由法院及主管機關 於法律規定範圍內 介入。
ex財團法人
(一)民法第62條:
1.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2.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
(二)他律法人欠缺結構上內部對立的利害關係所產生的監督機制(即股東與董事有相當利害關係 而基金會是公益性質故沒有)
得由社員總會決議,變更組織與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