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依公務人員俸給法規定,初任各官等職務人員,其等級起敘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高等考試之一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一等考試及格者,初任薦任職務時,敘薦任第九職等本俸一級;先以薦任第八職等任用者,敘薦任第八職等本俸四級
(B)高等考試之二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二等考試及格者,初任薦任職務時,敘薦任第八職等本俸四級;先以薦任第七職等任用者,敘薦任第七職等本俸一級
(C)普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四等考試及格者,敘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一級
(D)初等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五等考試及格者,敘委任第一職等本俸一級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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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俸給法 第 6 條 初任各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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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高等考試之二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二等考...
私人筆記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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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俸給法第6條 1、初任各官等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