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依勞動基準法中有關工作時間及輪班的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1 日不得超過 12 小時
(B)雇主延長之工作時間,1 個月不得超過 46 小時,但雇主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後,其得延長之工作時 間,1 個月不得超過 54 小時
(C)雇主延長之工作時間,1 個月不得超過 46 小時,但雇主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後,其得延長之工作時 間,每 3 個月不得超過 140 小時
(D)勞工工作採輪班制者,其工作班次更換時,除因工作特性或特殊原因,至少應有連續 11 小時之休息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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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 B(88), C(698), D(82), E(0) #1928031

詳解 (共 5 筆)

#3289057
(A)、(B)、(C)依據《勞動基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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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6688

1個月不得超過54小時,每3個月不得超過138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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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31996

. 勞動基準法§32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 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 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 過五十四小時,每三個月不得超過一百三十八小時。 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依前項但書規定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 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 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 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 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在坑內工作之勞工,其工作時間不得延長。但以監視為主之工作,或有前 項所定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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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8070
勞動基準法 第34條  勞工工作採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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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3513
(C)雇主延長之工作時間,1 個月不得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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