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17條規定,縣市主管機關,對有從事性交易或從事之虞之兒童或少年給予安置之案例,應於多久期間內向法院提出觀察輔導報告及建議處遇方式,並請法院裁定?
(A)二十四小時至七十二小時
(B)一週至二週
(C)二週至三週
(D)二週至一個月
(E)4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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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7), B(78), C(43), D(410), E(180) #158426
統計: A(257), B(78), C(43), D(410), E(180) #158426
詳解 (共 10 筆)
#261931
第17條
主管機關依前條安置後,應於二週至一個月內,向法院提出觀察輔導報告及建議處遇方式,並聲請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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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3754
原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已更名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 第 18 條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被害人安置後四十五日內,向法院提出審 前報告,並聲請法院裁定。審前報告如有不完備者,法院得命於七日內補 正。 |
安置後要在四十五日內提出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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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5585
支持9F,這已經是舊法規了,所以記45日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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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3527
拖這麼久? 這種事不應該要盡快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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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363
那這題是無解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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