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兩岸服務貿易協議的規範與適用範圍為何?
(A)就業或居留之措施
(B)兩岸空運及海運協議相關措施
(C)政府採購
(D)雙方各級政府及其授權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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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 B(21), C(9), D(33), E(0) #2024955

詳解 (共 2 筆)

#4195371
經濟部《推動洽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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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

第 3 條 範圍

一、本協議適用於雙方影響服務貿易的措施。

二、本協議不適用於:

(一)公共採購;

(二)在一方內為行使公共部門職權時提供的服務;

(三)一方提供的補貼或補助,或者附加於接受或持續接受這類補貼的任何條件。但如果前述補貼顯著影響一方在本協議下所做特定承諾,另一方可請求磋商,以友好解決該問題。應另一方請求,一方應儘可能提供與本協議下所作特定承諾有關的補貼訊息;

(四)兩岸間航空運輸安排,即「海峽兩岸空運協議」與「海峽兩岸空運補充協議」及其後續修正文件所涵蓋的措施及內容;

(五)與兩岸間航空運輸安排的行使直接有關的服務,但不包括「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及其後續協議項下的服務貿易市場開放承諾表所列措施;

(六)雙方有關海運協議的相關措施,但不包括「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及其後續協議項下的服務貿易市場開放承諾表所列措施;

(七)雙方同意的其他服務或措施。

三、世界貿易組織「服務貿易總協定」關於自然人移動的附件準用於本協議。

四、雙方各級業務主管部門及其授權的機構應履行本協議項下的義務和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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