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司法院釋字第 763 號解釋認為於土地徵收程序中,法律應增訂課予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自徵收完成時起一定期限內,定期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關於被徵收土地之後續使用情形;若有不能個別通知之情事,應依法公告,俾原土地所有權人得及時申請收回土地。此係基於下列何種憲法原則之要求?
(A)比例原則
(B)平等原則
(C)權力分立原則
(D)正當行政程序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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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釋字第763號解釋涉及土地徵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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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 釋字第 763 號【被徵收土地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