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有關政府審計之敘述,下列何者合乎現行規定?
(A)可對政府機關未發生但可預見風險的情事,提出預警性的意見
(B)如遇到不願配合提供資料的行政機關,可報請立法院核辦
(C)一條鞭制的主計單位應負責預算執行結果的審計工作
(D)雖然決算的審核包含財務與合規性的審核,但核定財務責任為司法機關的權責
統計: A(1056), B(110), C(264), D(134), E(0) #3481177
詳解 (共 2 筆)
審計法
(A) 可對政府機關未發生但可預見風險的情事,提出預警性的意見→正確,§69Ⅲ參照。
(B) 如遇到不願配合提供資料的行政機關,可報請立法院核辦→錯誤,如遇到不願配合提供資料的行政機關,審計人員應將其事實報告該管審計機關,通知各該機關長官予以處分,或呈請監察院核辦,§14Ⅱ參照。
(C) 一條鞭制的主計單位應負責預算執行結果的審計工作→錯誤,審計職權,由審計機關行使之,§3參照。
(D) 雖然決算的審核包含財務與合規性的審核,但核定財務責任為司法機關的權責→錯誤,核定財務責任為監察機關(審計機關)的權責,§2第六款參照。
審計法
§2
審計職權如左:
一、監督預算之執行。
二、核定收支命令。
三、審核財務收支,審定決算。
四、稽察財物及財政上之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
五、考核財務效能。
六、核定財務責任。
七、其他依法律應行辦理之審計事項。
§3審計職權,由審計機關行使之。
§14Ⅰ審計人員為行使職權,向各機關查閱簿籍、憑證或其他文件,或檢查現金、財物時,各該主管人員不得隱匿或拒絕;遇有疑問,或需要有關資料,並應為詳實之答復或提供之。
Ⅱ如有違背前項規定,審計人員應將其事實報告該管審計機關,通知各該機關長官予以處分,或呈請監察院核辦。
§69Ⅰ審計機關考核各機關之績效,如認為有未盡職責或效能過低者,除通知其上級機關長官外,並應報告監察院;其由於制度規章缺失或設施不良者,應提出建議改善意見於各該機關。
Ⅱ前項考核,如認為有可提升效能或增進公共利益者,應提出建議意見於各該機關或有關機關。
Ⅲ審計機關發現有影響各機關施政或營(事)業效能之潛在風險事項,得提出預警性意見於各該機關或有關機關,妥為因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