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為外國人之配偶而申請並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但未取得外國國籍時,如何撤銷其國籍之喪失?
(A)經內政部之許可
(B)外交部開立證明並許可
(C)由各主管機關依事實認定並許可
(D)由內政部報行政院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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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39), B(59), C(56), D(62), E(0) #523875
統計: A(1439), B(59), C(56), D(62), E(0) #523875
詳解 (共 2 筆)
#1482187
國籍法第14條(撤銷喪失國籍)
第11條(喪失國籍之情形)
中華民國國民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經內政部許可,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一、生父為外國人,經其生父認領者。
二、父無可考或生父未認領,母為外國人者。
三、為外國人之配偶者。
四、為外國人之養子女者。
五、年滿二十歲,依中華民國法律有行為能力人,自願取得外國國籍者。
依前項規定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其未成年子女,經內政部許可,隨同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中華民國國民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經內政部許可,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一、生父為外國人,經其生父認領者。
二、父無可考或生父未認領,母為外國人者。
三、為外國人之配偶者。
四、為外國人之養子女者。
五、年滿二十歲,依中華民國法律有行為能力人,自願取得外國國籍者。
依前項規定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其未成年子女,經內政部許可,隨同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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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籍法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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