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甲遺失金戒指,被大學生乙拾得,乙賣給善意的同學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該金戒指所有權仍為甲所有
(B)甲可以於 2 年內向丙請求回復該金戒指
(C)若丙返還金戒指於甲,得向甲請求償還其支出之價金
(D)丙如果有重大過失,仍然可以取得該金戒指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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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 B(109), C(45), D(10), E(0) #690783
統計: A(10), B(109), C(45), D(10), E(0) #690783
詳解 (共 6 筆)
#3705484
949 條
占有物如係盜贓、遺失物或其他非基於原占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者,原占有人自喪失占有之時起二年以內,得向善意受讓之現占有人請求回復其物。
依前項規定回復其物者,自喪失其占有時起,回復其原來之權利
占有物如係盜贓、遺失物或其他非基於原占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者,原占有人自喪失占有之時起二年以內,得向善意受讓之現占有人請求回復其物。
依前項規定回復其物者,自喪失其占有時起,回復其原來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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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34875
那請問950條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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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92966
不太懂為什麼C是錯的
民法950不是寫
盜贓、遺失物或其他非基於原占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之物,如現占有人由公開交易場所,或由販賣與其物同種之物之商人,以善意買得者,非償還其支出之價金,不得回復其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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