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關於法官執行職務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當事人陳述告一段落,或未陳述時,法官得命其就座
(B)證人或鑑定人應訊時,法官可使之與當事人並排站立
(C)法官於法庭上,不宜與律師耳語或低聲交談
(D)法官審理案件宜態度平和,舉止莊重,專心聽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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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 B(875), C(25), D(2), E(0) #816746

詳解 (共 1 筆)

#4618125
法官審理案件,應給予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充分陳述及辯護之機會。
法院開庭,法官得酌使在庭之人就坐或起立陳述;起立陳述後,得復坐。

法官於法庭上,不宜與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之單獨一方耳語或低聲交談。

法官審理案件,應態度平和,舉止莊重,專心聽訟,不得任意對在庭之人辱罵、斥責或有其他損其尊嚴之行為;亦不得勉強和解、撤回起訴、撤回上訴、撤回告訴或自白犯罪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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