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有下列那一情形者,應自行迴避?
(A)前配偶為事件之當事人者
(B)曾在其他事件為當事人之代理人者
(C)認識該事件之當事人者
(D)四親等內之血親,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之關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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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4), B(8), C(9), D(67), E(0) #378568
統計: A(174), B(8), C(9), D(67), E(0) #378568
詳解 (共 2 筆)
#733035
第 32 條
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 人時。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四、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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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76890
(C)認識該事件之當事人者 認識:不確定法律概念
人人都認識,那每件事都不能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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