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下列何種戶籍登記,申請人於申請時無須提出證明文件正本?
(A)死亡宣告登記
(B)非過錄錯誤之更正登記
(C)全戶之遷徙登記
(D)分(合)戶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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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6), B(653), C(707), D(281), E(0) #2127910

詳解 (共 5 筆)

#4278170
戶籍法施行細則 第 13 條下列登記,
申請人應於申請時提出證明文件正本:
一、出生登記。
二、認領登記。
三、收養、終止收養登記。
四、結婚、離婚登記。但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以前(包括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當日)結婚,結婚雙方當事人與二人以上親見公開儀式之證人親自到場辦理登記者,得免提結婚證明文件。五、監護登記。
六、輔助登記。
七、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八、死亡、死亡宣告登記。
九、初設戶籍登記。
十、遷徙登記:單獨立戶者
十一、分(合)戶登記。
十二、出生地登記。
十三、變更、撤銷或廢止登記。
十四、非過錄錯誤之更正登記。
十五、依其他法律所為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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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2586

戶籍法施行細則  第 13 條

下列登記,申請人應於申請時提出證明文件正本:

一、出生登記。

二、認領登記。

三、收養、終止收養登記。

四、結婚、離婚登記。但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以前(包括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當日)結婚,結婚雙方當事人與二人以上親見公開儀式之證人親自到場辦理登記者,得免提結婚證明文件。

五、監護登記。

六、輔助登記。

七、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八、(A)死亡、死亡宣告登記。

九、初設戶籍登記。

十、遷徙登記:單獨立戶者

十一、(D)分(合)戶登記。

十二、出生地登記。

十三、變更、撤銷或廢止登記。

十四、(B)非過錄錯誤之更正登記。

十五、依其他法律所為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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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34322

統整
不須證明文件正本之登記: 
1. 97.05.22前之儀式婚
2. 單獨立戶以外之遷徙登記
3. 過錄錯誤之更正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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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5178
戶籍法施行細則  第 13 條 下列登...
(共 32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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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7981

戶籍法施行細則§13

出生登記、認領登記、收養、終止收養登記、結婚、離婚登記、監護登記、輔助登記、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死亡、受死亡宣告、初設戶籍登記、遷徙登記(單獨立戶者)、分合戶登記、出生地登記、變更、撤銷、廢止登記、非過錄錯誤之更正登記、依其他法律所為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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