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乙為甲公司之董事長,丙為甲公司之職員,丙執行職務之故意行為致使甲公司應受行政處罰者,下列敘述
何者正確?
(A)丙應並受同一規定罰鍰之處罰
(B)丙之故意得推定為乙未盡其防止義務之故意
(C)乙如因故意而未盡其防止義務,乙丙即為故意共同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者
(D)乙如因過失而未盡其防止義務時,不並受同一規定罰鍰之處罰
統計: A(606), B(1352), C(1740), D(2475), E(0) #2965761
詳解 (共 10 筆)
(A)、(B)、(D)行政罰法§15〔防止鑽漏洞條款,行政罰之兩罰制(除了罰私法人也罰董事)〕Ⅰ私法人之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其職務或為私法人之利益為行為,致使私法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者,該行為人如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除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外,應並受同一規定罰鍰之處罰。例如:某公司董事執行職務,致該公司違反行政法上之義務而被處罰鍰時,該公司董事如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原則上應與該公司受同一處罰。
Ⅱ私法人之職員、受僱人或從業人員,因執行其職務或為私法人之利益為行為,致使私法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者,私法人之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如對該行政法上義務之違反,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未盡其防止義務時,除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外,應並受同一規定罰鍰之處罰。例如:文化大學職員違法招生,除了罰文化大學外,文化大學董事如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原則上應與文化大學受同一處罰。
(C)行政法上共同違法之規定,不採刑法有關共同正犯之概念。所謂共同實施係指義務主體與第三人(可能是自然人+自然人、自然人+私法人、私法人+私法人)共同完成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不包含義務主體與內部成員(例如員工)一起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情形。
重點
1.與法人一同併罰的對象僅限負責人/代表人/管理人 "不會包括職員"
2.故意或"重大"過失時才會併罰
3.處罰的內容僅限罰鍰 最高100萬(但違規行為使法人不法收益超過100萬時以該收益為罰鍰上限)
(A)
丙應並受同一規定罰鍰之處罰
(不會去罰弱勢的員工)
推定乙董事長有故意或重大過失,併同甲公司受罰。
(B)
丙職員的行為使公司受罰,得推定乙董事長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未盡防止義務
(C)
乙董事長如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未盡其防止義務,而丙職員之行為使公司受罰,乙董事長也併同公司受罰
俗稱董事長併罰條款,乃法律特別規定之情況,但違反行政法義務者仍然是公司(員工行為使公司受罰)
(D)乙如因過失而未盡其防止義務時,不並受同一規定罰鍰之處罰
這題的選項C有問題
正解應該是C、D
因為C想出的選項應該是
「乙如因過失而未盡其防止義務,乙丙即為故意共同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者」
行政罰法第15條第2項:私法人之職員、受僱人或從業人員,因執行其職務或為私法人之利益為行為,致使私法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者,私法人之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如對該行政法上義務之違反,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未盡其防止義務時,除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外,應並受同一規定罰鍰之處罰。
這樣改的話正確答案才會是D而已,否則C、D都是對的。
有理解錯誤請務必告知
D 乙重大過失才併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