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交通部觀光局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公告規定觀光遊樂業應予未滿 12 歲兒童遊園及觀光遊 樂設施收費優惠,其中未滿幾歲者應予免費?
(A)3
(B)4
(C)5
(D)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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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5), B(13), C(21), D(136), E(0) #288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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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2277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33 兒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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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40305

相關法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33 條(103.01.22) 要  旨:依照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33 條第 4 項規定,自即日起,觀 光遊樂業對於未滿十二歲兒童,應給予遊園及使用觀光遊樂設施收費優惠 ,如未滿三歲者,應予免費

未能出示證明而有判斷年齡疑義時,國民小學學 生或身高滿九十公分以上未滿一百五十公分者,應予收費優惠;其身高未 滿九十公分者,應予免費。但業者有更優惠措施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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