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規定,有關立法委員之選舉,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立法委員任期 4 年
(B)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之立法委員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之,由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票之政黨依得票比率選出之
(C)連選得連任
(D)於每屆任滿前 4 個月內,依規定選出新任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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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7), B(341), C(149), D(4056), E(0) #1189422

詳解 (共 5 筆)

#1357791
於每屆任滿前 3 個月內,依規定選出新任立法委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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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1917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第1項

法院立法委員自第七屆起一百一十三人,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於每n屆任滿前三個月內,依左列規定選出之,不受憲法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五n條之限制:n一、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七十三人。每縣市至少一人。n二、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三人。n三、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共三十四人。n前項第一款依各直轄市、縣市人口比例分配,並按應選名額劃分同額選舉n區選出之。第三款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之,由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n票之政黨依得票比率選出之,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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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72100
是前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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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1690
考太細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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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3051
求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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