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有關外國人得暫不予收容之情形,下列何者不屬之?
(A) 14 歲之人
(B)衰老致不能自理生活
(C)懷胎 5 個月以上
(D)經司法機關通知限制出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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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0), B(35), C(41), D(131), E(0) #3035622

詳解 (共 3 筆)

#5679038
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 38-1 條 外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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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60024
移民法38-1條1項
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暫予收容:
1.精神障礙or患病,收容將影響其治療或有危害生命之虞
2.懷胎5個月以上 or 生產、流產未滿2個月 (不同於延期停留之7個月)
3.未滿12歲兒童
4.罹患法定傳染病
5.衰老/身心障礙致不能自理生活
6.經司法或其他機關通知限制出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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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65198
第 38-1 條
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暫予收容:
一、精神障礙或罹患疾病,因收容將影響其治療或有危害生命之虞。
二、懷胎五個月以上(C)或生產、流產未滿二個月。
三、未滿十二歲之兒童(A)
四、罹患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所定傳染病。
五、衰老(B)或身心障礙致不能自理生活
六、經司法(D)或其他機關通知限制出國
移民署經依前項規定不暫予收容,或依第三十八條之七第一項廢止暫予收容處分或停止收容後,得依前條第二項規定為收容替代處分,並得通報相關立案社福機構提供社會福利、醫療資源以及處所。

第三十八條之一 (修法!)

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暫予收容:
一、精神障礙或罹患疾病,因收容將影響其治療或有危害生命之虞。
二、懷胎五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未滿二個月。
三、未滿十二歲之兒童。
四、罹患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所定傳染病。
五、衰老或身心障礙致不能自理生活。
六、經司法機關或其他機關通知限制出國。
移民署經依前項規定不暫予收容,或依第三十八條之七第一項或第二項廢止暫予收容處分或停止收容後,得依前條第二項規定為收容替代處分,並得通報相關立案社福機構提供社會福利、醫療資源以及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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