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甲為著名小說家,其自行創作並自行出版其小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就其著作享有公開發表之權利
(B)甲於著作公開發表時,有表示其別名或不具名之權利
(C)甲死亡者,其著作人格權即消滅
(D)甲未公開發表之著作原件,除作為買賣之標的或經甲允諾者外,不得作為強制執行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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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 B(20), C(1095), D(149), E(0) #3664067
統計: A(5), B(20), C(1095), D(149), E(0) #3664067
詳解 (共 6 筆)
#7028859
甲為著名小說家,其自行創作並自行出版其小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甲就其著作享有公開發表之權利✔️
公開發表權是著作人格權(《著作權法》第 15 條)。作為著作人,甲當然享有此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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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第 15 條 1 著作人就其著作享有公開發表之權利。但公務員,依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規定為著作人,而著作財產權歸該公務員隸屬之法人享有者,不適用之。 |
(B) 甲於著作公開發表時,有表示其別名或不具名之權利✔️
姓名表示權是著作人格權(《著作權法》第 16 條),著作人有權決定以本名、別名或不具名的方式公開發表其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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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第 16 條 1 著作人於著作之原件或其重製物上或於著作公開發表時,有表示其本名、別名或不具名之權利。著作人就其著作所生之衍生著作,亦有相同之權利。 |
(C) 甲死亡者,其著作人格權即消滅❌
- 著作人格權雖然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或繼承(《著作權法》第 21 條),但不會因著作人死亡而消滅。
- 《著作權法》第 18 條規定:「著作人死亡或消滅者,關於其著作人格權之保護,視同生存或存續,任何人不得侵害。」這是為了保護著作人的名譽和人格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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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第 18 條 著作人死亡或消滅者,關於其著作人格權之保護,視同生存或存續,任何人不得侵害。但依利用行為之性質及程度、社會之變動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違反該著作人之意思者,不構成侵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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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第 21 條 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或繼承。 |
(D) 甲未公開發表之著作原件,除作為買賣之標的或經甲允諾者外,不得作為強制執行之標的✔️
這是為了保護著作人的公開發表權,《著作權法》第 20 條規定:「未公開發表之著作原件及其著作財產權,除作為買賣之標的或經本人允諾者外,不得作為強制執行之標的。」(甲的小說已自行出版,故可能已公開發表。但若還有其他未公開發表的著作原件,此條文即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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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第 20 條 未公開發表之著作原件及其著作財產權,除作為買賣之標的或經本人允諾者外,不得作為強制執行之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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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第 18 條規定:「著作人死亡或消滅者,關於其著作人格權之保護,視同生存或存續,任何人不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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