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下列何種情形不成立不當得利?
(A)大廈管委會依法定職務利用大廈區分所有權人共有之共同使用部分
(B)甲違背公用地役關係,無權占有乙之土地擺攤營業
(C)未合法徵收私人土地而逕予占用
(D)丙出租土地予乙,其後發現租賃契約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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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02), B(71), C(46), D(153), E(0) #1867447

詳解 (共 2 筆)

#2991153

A選項都講「依法定職務」來利用共同使用部分了,當然不成立不當得利。


民法179條之不當得利構成要件:

1、無法律上之原因受利益。

2、他人受有損害。

3、前2項有因果關係

法律效果:應返還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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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52382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
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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