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29.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0 條之 1 規定,受強制戒治處分之人於強制戒治之裁定確定後,
於下列何種情形得以書狀敘述理由,聲請原裁定確定法院重新審理?
(A)原裁定所憑之證物已證明為變造者
(B)原裁定所憑之通譯已證明其為虛偽者
(C)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並足以影響裁定之結果者
(D)受強制戒治處分之人,已證明其係被誣告者
(E)參與調查犯罪之司法警察使用不正訊問方法取證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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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道關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中程序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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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1 條 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