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依民法規定,在他人土地之上下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權,為下列何種物權?
(A)所有權
(B)不動產役權
(C)地上權
(D)質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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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6), B(293), C(1317), D(33), E(0) #2500394

詳解 (共 2 筆)

#4367682

不動產役權,謂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通行、汲水、採光、眺望、電信或其他以特定便宜之用為目的之權。其為用益物權之一種。


地上權,包括普通地上權及區分地上權,為用益物權之一種。稱普通地上權者,指以在他人土地之上下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權。


動產質權
(一)定義(民法第884條)
質權與抵押權同屬擔保物權之一種,設有質權擔保之債權,債權人就拍賣質物所得之價金受清償時,有優先受清償之權。
說明:
質權就是債務人拿物品給債權人做擔保。重點是要移轉給債權人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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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4151
(A)所有權:所有人,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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