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依現行公文程式條例規定,總統與立法院公文往復時所使用的公文書正確選項是:
(A)令
(B)呈
(C)咨
(D)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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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1), B(403), C(1446), D(387), E(0) #693681
統計: A(141), B(403), C(1446), D(387), E(0) #693681
詳解 (共 2 筆)
#1107050
十、公文類別說明如下:
(一)公文分為「令」、「呈」、「咨」、「函」、「公告」、「其他公文」六種。
1、令:發布行政規章,發表人事任免、遷調、獎懲時使用。
2、呈:對總統有所呈請或報告時使用。
3、咨:總統與立法院、監察院公文往復時使用。
4、函:各機關處理公務有左列情形之一時使用:
(1)上級機關對所屬下級機關有所指示、交辦、批復時。
(2)下級機關對上級機關有所請求或報告時。
(3)同級機關或不相隸屬機關間行文時。
(4)民眾與機關間的申請與答復時。
5、公告:各機關就主管業務,向公眾或特定之對象宣布週知時使用。其方式得張貼於機關之佈告 欄,或利用報刊等大眾傳播工具廣為宣布。
6、其他公文:
(1)書函:
甲、於公務未決階段需要磋商、徵詢意見或通報時使用。
乙、代替過去之便函、備忘錄、簡便行文表,其適用範圍較函為廣泛,舉凡答復簡單案情,寄送普 通文件、書刊,或為一般聯繫、查詢等事項行文時均可使用,其性質不如函之正式性。
(2)開會通知單:召集會議時使用。
(3)公務電話紀錄:凡公務上聯繫、洽詢、通知等可以電話簡單正確說明之事項,經通話後,發 話人如認有必要,可將通話紀錄複寫兩份,以一份送達受話人,雙方附卷,以供查考。
(4)其他定型化處理之公文。
(二)公文種類除上述者外,尚有手令或手諭、簽或報告、箋函或便箋、聘書、證明書、聘、僱契 約書、提案、紀錄、節略等,依身分、公務性質及處理方式等使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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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6168
【咨】僅用於總統與立法﹑監察兩院公文往復時使用。
其他平行機關則用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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