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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11年 - 111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及所屬工程總隊_新進職員(工)甄試試題_土木工程/四級工程師、土木工程/一級工程員、 機電工程/一級工程員、企業管理/一級業務員_共同科目:3.自來水法規:包含民法、消費者保護法、 自來水法及其施行細則、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營業章程及消費性用水服務契約#108648 | 科目:北水◆自來水法(含施行細則)及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營業章程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11年 - 111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及所屬工程總隊_新進職員(工)甄試試題_土木工程/四級工程師、土木工程/一級工程員、 機電工程/一級工程員、企業管理/一級業務員_共同科目:3.自來水法規:包含民法、消費者保護法、 自來水法及其施行細則、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營業章程及消費性用水服務契約#108648

年份:111年

科目:北水◆自來水法(含施行細則)及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營業章程

29.依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消費性用水服務契約,對於竊水用戶,自來水處除得依其所裝之用水設備、供 水時間及當地供水狀況,可追償多久之水費及請求損害賠償?
(A)二個月以上一年以下
(B)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
(C)三個月以上二年以下
(D)六個月以上二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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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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