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有關典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出典人設定典權後,得將典物讓與他人。但典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B)因典物滅失受賠償而重建者,原典權對於重建之物消滅
(C)典權未定期限者,出典人得隨時以原典價回贖典物
(D)出典人之回贖,應於六個月前通知典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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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6), B(488), C(172), D(195), E(0) #2646636

詳解 (共 6 筆)

#4581558
典權約定期限不得逾三十年。逾三十年者縮短為三十年。

典權之約定期限不滿十五年者,不得附有到期不贖即作絕賣之條款。 典權附有絕賣條款者,出典人於典期屆滿不以原典價回贖時,典權人即取 得典物所有權。 絕賣條款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典權存續中,典物因不可抗力致全部或一部滅失者,就其滅失之部分,典 權與回贖權,均歸消滅。 前項情形,出典人就典物之餘存部分,為回贖時,得由原典價扣除滅失部 分之典價。其滅失部分之典價,依滅失時滅失部分之價值與滅失時典物之 價值比例計算之。

典權定有期限者,於期限屆滿後,出典人得以原典價回贖典物。 出典人於典期屆滿後,經過二年,不以原典價回贖者,典權人即取得典物 所有權。

出典人之回贖,應於六個月前通知典權人。

出典人於典權存續中,表示讓與其典物之所有權於典權人者,典權人得按 時價找貼,取得典物所有權。 前項找貼,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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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81570

第 918 條

出典人設定典權後,得將典物讓與他人。但典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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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4670
就法條 第 922-1 條因典物滅失受...
(共 46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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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81562
第 924 條 典權未定期限者,出典人得隨時以原典價回贖典物。但自出典後經過三十 年不回贖者,典權人即取得典物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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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42384
第 922-1 條
因典物滅失受賠償而重建者,原典權對於重建之物,視為繼續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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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4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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