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為外國人之配偶而申請並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但未取得外國國籍時,如何撤銷其國籍之喪失?
(A)經內政部之許可
(B)外交部開立證明並許可
(C)由各主管機關依事實認定並許可
(D)由內政部報行政院許可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759), B(47), C(27), D(34), E(0) #527671

詳解 (共 2 筆)

#2288793
國籍法  第 14 條 依第十一條規定...
(共 292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2
0
#1537838

國籍法第 11 條(喪失國籍之情形)
中華民國國民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經內政部許可,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一、生父為外國人,經其生父認領者。
二、父無可考或生父未認領,母為外國人者。
三、為外國人之配偶者。
四、為外國人之養子女者。
五、年滿二十歲,依中華民國法律有行為能力人,自願取得外國國籍者。
依前項規定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其未成年子女,經內政部許可,隨同喪
失中華民國國籍。

國籍法第 14 條(撤銷喪失國籍)
依第十一條規定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未取得外國國籍時,得經內政部之
許可
,撤銷其國籍之喪失。

6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