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發展遲緩指未滿
(A)四歲
(B)五歲
(C)六歲
(D)七歲 之兒童,因生理、心理或社會環境因素,在知覺、認知動作、語言及溝通、社會情緒、心理或自理能力等之發展,較同年齡者顯著遲緩,但其障礙類別無法判定確定者。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7), B(76), C(3152), D(58), E(0) #25789

詳解 (共 2 筆)

#1210709
本法第三條第十二款所稱發展遲緩,指未滿六歲之兒童,因生理、心理或 社會環境因素,在知覺、認知、動作、溝通、社會情緒或自理能力等方面 之發展較同年齡者顯著遲緩,且其障礙類別無法確定者。 前項所定發展遲緩,其鑑定依兒童發展及養育環境評估等資料,綜合研判 之。
4
0
#273106
怎麼會錯這一題辣==
1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