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關於地方政府預算的運作制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直轄市總預算案,直轄市政府應於會計年度開始3個月前送達直轄市議會
(B)縣(市)、鄉(鎮、市)總預算案,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應於會計年度開始3個月前送達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
(C)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應於會計年度開始3個月前審議完成,並於會計年度開始15日前由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發布之
(D)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總預算案在年度開始後3個月內未完成審議,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得就原提總預算案未審議完成部分,報請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邀集各有關機關協商,於2個月內決定之;逾期未決定者,由邀集協商之機關逕為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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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68), B(59), C(43), D(79), E(0) #524577
統計: A(968), B(59), C(43), D(79), E(0) #524577
詳解 (共 3 筆)
#1178801
地方制度法第40條:
(B)2個月前(第一項)(C)1個月前審議完成(第一項)
(D)於1個月內決定之(第四項)
(D)於1個月內決定之(第四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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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48178
(A)直轄市總預算案,直轄市政府應於會計年度開始3個月前送達直轄市議會
(B)縣(市)、鄉(鎮、市)總預算案,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應於會計年度開始2個月前送達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
(C)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應於會計年度開始1個月前審議完成,並於會計年度開始15日前由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發布之
地方制度法第40條第1項
直轄市總預算案,直轄市政府應於會計年度開始三個月前送達直轄市議會;縣 (市) 、鄉 (鎮、市) 總預算案,縣 (市) 政府、鄉 (鎮、市) 公所應於會計年度開始二個月前送達縣 (市) 議會、鄉 (鎮、市) 民代表會。
直轄市議會、縣 (市) 議會、鄉 (鎮、市) 民代表會應於會計年度開始一個月前審議完成,並於會計年度開始十五日前由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府、鄉 (鎮、市) 公所發布之。
(D)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總預算案在年度開始後3個月內未完成審議,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得就原提總預算案未審議完成部分,報請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邀集各有關機關協商,於1個月內決定之;逾期未決定者,由邀集協商之機關逕為決定之
地方制度法第40條第4項
直轄市、縣 (市) 、鄉 (鎮、市) 總預算案在年度開始後三個月內未完成審議,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府、鄉 (鎮、市) 公所得就原提總預算案未審議完成部分,報請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邀集各有關機關協商,於一個月內決定之;逾期未決定者,由邀集協商之機關逕為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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