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關於訴訟上和解,下列何者為非?
(A)訴訟上和解是當事人於法院訴訟中的訴訟行為。
(B)訴訟上和解與法院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C)訴訟上和解可以和解內容為執行名義。
(D)訴訟上和解請求他方履行應以訴訟為之。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37), B(574), C(234), D(1116), E(0) #3217295

詳解 (共 2 筆)

#6088179
訴訟上和解,係指雙方當事人於訴訟繫屬中,就訴訟標的權利義務關係,互相讓步達成協議,以終止爭訟或防止爭訟之發生,同時又以終結訴訟程序為目的之行為。 申言之,和解一方面為「訴訟行為」
ㅤㅤ

在民事訴訟法第377條至第380條之1[1],當事人間在訴訟過程中若想要和解,可以向法院聲請,此時法院就會開始定和解方案,雖然還是在法院裡,但已經不是訴訟程序而是討論和解;或法院在訴訟過程中也可以主動試行和解。

當事人決定接受和解方案後,訴訟上和解成立。和解成立應做成筆錄[2]。依照民事訴訟法第380條1項[3],訴訟上和解成立後,確定判決有相同的效力。也就是說,日後債務人履行和解筆錄內容的話,可以直接以此和解筆錄聲請強制執行[4]

ㅤㅤ
15
0
#6277860
訴訟上和解請求他方履行應以訴訟為之。 這...
(共 99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4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