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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7年 - 經濟部 107 年全國性自來水事業技術人員考驗_共同科#78727 | 科目:自來水事業技術◆共同科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7年 - 經濟部 107 年全國性自來水事業技術人員考驗_共同科#78727

年份:107年

科目:自來水事業技術◆共同科

29. 《自來水法》第 101 條罰則規定:自來水事業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或職司水質清 潔之受僱人,明知自來水事業所供應之水,不合自來水水質標準而仍繼續供應, 致引起疾病災害者,處 有期徒刑。
(A) 三年以下
(B) 五年以下
(C)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D) 十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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