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依據《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 3 條規定,中小學聘任三個月以上經公開甄選 之代課、代理教師,其服務成績優良、符合學校校務需求,且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 格教師證書者,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得再聘之,再聘至多以幾次為限?
(A)至多以 2 次為限
(B)至多以 3 次為限
(C)至多以 4 次為限
(D)至多以 5 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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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6), B(49), C(2), D(2), E(0) #1909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