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依據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特殊教育課程實施規範,對於特殊教育學生課程調整之原
則,何者最不適切?
(A) 對於某一領域學習功能嚴重缺損之學生,可以加強復健治療取代課程綱要之領
域/科目
(B) 對於某一領域學習功能輕微缺損之學生,學校應依學生之個別需要,根據其個別
化教育計畫會議之決議,提供原班課程調整或外加式課程,以融合教育方式進行
(C) 對於某一領域學習功能嚴重缺損之學生,得增減該領域/科目之節數/學分數
(D) 對於某一領域學習功能優異之學生盡量以學習與一般學生相同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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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0), B(21), C(63), D(236), E(0) #3245224
統計: A(320), B(21), C(63), D(236), E(0) #3245224
詳解 (共 4 筆)
#6234168
根據特殊教育課程實施規範
學生在特定領域/科目學習功能嚴重缺損,其課程之規劃得先參照表4之該
領域/科目規範,惟學校應依學生個別需要,根據其個別化教育計畫會議之
決議,彈性調整該領域/科目之課程內容、進行抽離式課程或在原安置之集
中式特殊教育班進行教學,或增減領域/科目節數,且提供所需之學習輔
具、環境與評量調整、行為功能介入方案與其他支持策略或相關服務等之
協助。
領域/科目規範,惟學校應依學生個別需要,根據其個別化教育計畫會議之
決議,彈性調整該領域/科目之課程內容、進行抽離式課程或在原安置之集
中式特殊教育班進行教學,或增減領域/科目節數,且提供所需之學習輔
具、環境與評量調整、行為功能介入方案與其他支持策略或相關服務等之
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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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對於某一領域學習功能嚴重缺損之學生,可以加強復健治療取代課程綱要之領 域/科目
⭢可以增減領域/科目節數,但不可取代課程綱要之領 域/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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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45725
根據《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特殊教育課程實施規範》,針對特殊教育學生的課程調整原則重點在於個別化教育計畫(IEP),並強調特殊教育學生的學習權益。以下逐項解析題目四個選項:
(A)「對於某一領域學習功能嚴重缺損之學生,可以加強復健治療取代課程綱要之領域/科目」
這是不適切的,因為復健治療不能完全取代教育課程的核心學習內容,即使需要輔助性的復健治療,仍需保有教育課程的核心目標。
(B)「對於某一領域學習功能輕微缺損之學生,學校應依學生之個別需要,根據其個別化教育計畫會議之決議,提供原班課程調整或外加式課程,以融合教育方式進行」
✅ 這是適切的,因為它符合融合教育與IEP決議精神,強調原班課程調整與外加課程,並兼顧學生的個別需要。
(C)「對於某一領域學習功能嚴重缺損之學生,得增減該領域/科目之節數/學分數」
✅ 這是適切的,因為嚴重缺損時可以調整節數或學分數,以符合個別需求。
(D)「對於某一領域學習功能優異之學生盡量以學習與一般學生相同為原則」
✅ 這也是適切的。特殊教育法與相關規範都強調「適性發展」、「學習與一般學生相同」作為原則,除非有特殊原因才會做課程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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