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依據國民法官法相關規定,下列何者不得被選任為國民法官?①國立大學刑法學教授 ② 公立高中正式教師③ 在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繼續居住滿5個月的退休教師 ④ 剛過完20歲生日的大學生
(A) ① ④
(B) ② ③
(C)③④
(D) ①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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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14), B(179), C(341), D(414), E(0) #3010166
統計: A(1414), B(179), C(341), D(414), E(0) #3010166
詳解 (共 5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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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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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滿23歲
- 在地方法院管轄區域連續居住滿4個月以上
- 具中華民國國籍
- 因為自己犯罪或人身自由正被依法拘束等情形,例如被判有罪而在監獄服刑的人,或公務員受到免除職務懲戒處分。
- 行為能力受到限制,例如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的人。
- 沒有完成國民義務教育者。
- 職業因素,具有法政軍警等特殊職業背景的人等,例如:律師、法律系教授、曾任司法人員、現役/退役軍警等職業身分的人。
- 與案件有關,可能有利害衝突或不能公平參與審判之人。例如: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配偶、八親等內之血親、五親等內之姻親或與被告或被害人訂有婚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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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年滿二十三歲,且在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繼續居住四個月以上之中華民國國民,有被選任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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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
下列人員,不得被選任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
一、總統、副總統。
二、各級政府機關首長、政務人員及民意代表。
三、政黨黨務工作人員。
四、現役軍人、警察。
五、法官或曾任法官。
六、檢察官或曾任檢察官。
七、律師、公設辯護人或曾任律師、公設辯護人。
八、現任或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專任教授、副教授或助理教授,講授主要法律科目者。
九、司法院、法務部及所屬各機關之公務人員。
十、司法官考試、律師考試及格之人員。
十一、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
十二、未完成國民教育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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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條
下列人員,不得就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被選任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
一、被害人。
二、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配偶、八親等內之血親、五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
三、與被告或被害人訂有婚約。
四、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輔助人。
五、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同居人或受僱人。
六、現為或曾為被告之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或曾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
七、現為或曾為告訴人、告訴代理人、告發人、證人或鑑定人。
八、曾參與偵查或審理者。
九、有具體事證足認其執行職務有難期公正之虞。
From: 國民法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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