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依據國民法官法相關規定,下列何者不得被選任為國民法官? ① 國立大學刑法學教授 ② 公立高中正式教師 ③ 在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繼續居住滿5個月的退休教師④ 剛過完20歲生日的大學生
(A)①④ 
(B) ② ③  
(C) ③④ 
(D) ① 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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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13), B(194), C(370), D(448), E(0) #3010311

詳解 (共 5 筆)

#5747641
符合「三種」基本資格就有機會擔任國民法官
1.年滿23
2.具有中華民國國籍的國民
3.在「地方法院管轄區域」連續居住滿4個月以上
*例如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的管轄區域為嘉義市與嘉義縣。

 
但有幾種情況,不能擔任國民法官
1.現涉刑案未滿一定期間、或被褫奪公權者。
2.因心智狀態不能或較難與他人溝通,而受到法院監護或輔助宣告。
3.未完成國民教育者。
4.與本案或本案被告、被害人有一定關係者。
5.有事證難以公平審判的人等。
6.具有法政軍警等特殊職業背景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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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68218
第 13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被選任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
一、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二、曾任公務人員而受免除職務處分,或受撤職處分,其停止任用期間尚未屆滿。
三、現任公務人員而受休職、停職處分,其休職、停職期間尚未屆滿。
四、人身自由依法受拘束中。
五、因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或經自訴人提起自訴,尚未判決確定。
六、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
七、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現於緩刑期內或期滿後未逾二年。
八、於緩起訴期間內,或期滿後未逾二年
九、受觀察勒戒或戒治處分,尚未執行,或執行完畢未滿二年。
十、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十一、受破產宣告或經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下列人員,不得被選任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
一、總統、副總統。
二、各級政府機關首長、政務人員及民意代表。
三、政黨黨務工作人員。
四、現役軍人、警察。
五、法官或曾任法官。
六、檢察官或曾任檢察官。
七、律師、公設辯護人或曾任律師、公設辯護人。
八、現任或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專任教授、副教授或助理教授,講授主要法律科目者。
九、司法院、法務部及所屬各機關之公務人員。
十、司法官考試、律師考試及格之人員。
十一、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
十二、未完成國民教育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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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46777
國民法官法 第 12 條 年滿二十...
(共 47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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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22857
國民法官基本資格:23歲、地院管轄地住4...
(共 29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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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76613

https://ezlawyer.tw/posts/citizen-judge

年滿23歲且在地方法院轄區內連續居住超過四個月的國民即有資格成為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但根據國民法官法第13條、14條和15條的規定,以下身分的人將無法成為國民法官:

若有犯罪行為或人身自由被依法拘束,例如正在服刑的犯罪者,或因公務行為被免職懲處的公務員。
行為能力受到限制的人,如被法院裁定需接受監護或輔助的人。
未完成國民義務教育的人。
由於職業背景特殊的人,例如律師、法學教授、前司法人員、在役或退役的軍警人員等。
與案件有關聯、可能產生利益衝突或無法公正審理的人。例如:被害人、現任或曾任被告或被害人的配偶、八等親內的血親、五等親內的姻親或與被告或被害人訂有婚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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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5048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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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三種」基本資格就有機會擔任國民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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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76827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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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題 誰不得擔任國民法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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