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依規定,報值郵件之報值金額超過內裝文件或物品之實際價值者,於有損失如何 補償?
(A)依所報金額補償
(B)依實價補償
(C)依交通部指示補償
(D)不得請求任何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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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 B(65), C(3), D(564), E(0) #2650623

詳解 (共 1 筆)

#6001804

郵件處理規則
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05 月 27 日 

第 31 條 

1 報值郵件或保價郵件之報值金額或保價金額,不得超過內裝文件或物品之實際價值。

2 前項郵件報值金額或保價金額,超過內裝文件或物品之實際價值者,於有損失時,不得請求任何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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