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1. 依據桃園市現行廣告物管理規定,未加任何框架,直接以懸 掛、黏貼、彩繪、噴漆或其他方式設置於地面、建築物或其他地 上物之各種旗幟、布條、帆布、傳單、海報、紙張的廣告物屬於 何種廣告物
(A)遊動廣告
(B) 樹立廣告
(C) 張貼廣告
(D) 招牌廣 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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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 B(13), C(343), D(5), E(0) #1771778

詳解 (共 1 筆)

#3522515

本題為桃園市地方法規。


高雄市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廣告物,其種類如下:

一、張貼廣告:指張掛、黏貼、粉刷、噴漆之各種告示、傳單、海報等廣告。

二、插設懸掛廣告:指插設、懸掛之旗幟、布條、帆布或其他材質之廣告。

三、招牌廣告:指固著於建築物牆面上之電視牆、電腦顯示板、廣告看板或以支架固定之帆布等廣告,並區分為正面式招牌廣告及側懸式招牌廣告。

四、樹立廣告:指樹立或設置於地面或屋頂之電視牆、電腦顯示板、廣告看板、綵坊或牌樓等廣告。

五、遊動廣告:指於車、船等交通工具或其他移動式工具設置之廣告。

六、公車站牌及候車亭廣告:指設置或黏貼於公車站牌或候車亭上之廣告。

七、其他廣告物:指前六款以外之廣告物。


第三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工務局

本自治條例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權責劃分如下:

一、張貼廣告:本府環境保護局

二、插設懸掛廣告:於安全島、綠地、人行道、人行陸橋設置者為主管機關;設置於其他處所者為本府環境保護局

三、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主管機關。

四、遊動廣告、公車站牌及候車亭廣告:本府交通局。

五、其他廣告物: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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