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1.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 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如被害人不易或不能證明其實 際損害金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以每人每一事件新臺幣多少元計 算?
(A)1 百元以上 5 千元以下
(B)2 百元以上 8 千元以下
(C)3 百元以上 1 萬 5 千元以下
(D)5 百元以上 2 萬元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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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 B(3), C(9), D(46), E(0) #3020202

詳解 (共 3 筆)

#6331698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28 條公務機關違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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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86360
這是一道關於《個人資料保護法》(簡稱個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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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37668
<個人資料保護法>28條
1.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損害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所致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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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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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前二項情形,如被害人不易或不能證明其實際損害額時,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以每人每一事件新臺幣五百元以上二萬元以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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