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2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保險人接受要保人以保險契約委任全權決定
運用標的者,運用時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不得有下列哪些情事:A辦理放款 B出借或
借入有價證券 C投資私募有價證券 D與其他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投資資產或與保險人之
一般帳簿資產為交易行為
(A)A
(B)AB
(C)ABCD
(D)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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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4), B(47), C(1275), D(130), E(0) #638374
統計: A(44), B(47), C(1275), D(130), E(0) #638374
詳解 (共 2 筆)
#1435663
委由保險人全權決定運用標的之限制
第12條:保險人為前條之運用時,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辦理放款。
二、與其他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投資資產或與保險人之一般帳簿資產為交易行為。但經由證券集中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委託買賣成交,且非故意發生相對交易之結果者,不在此限。
三、投資於保險人發行之股票或公司債。
四、投資與保險人有利害關係之公司所發行之股票、公司債或金融債券。
五、投資與保險人有利害關係之證券承銷商所承銷商所承銷之有價證券。
六、投資私募有價證券。
七、從事證券信用交易。
八、出借或借入有價證券。
第12條:保險人為前條之運用時,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辦理放款。
二、與其他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投資資產或與保險人之一般帳簿資產為交易行為。但經由證券集中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委託買賣成交,且非故意發生相對交易之結果者,不在此限。
三、投資於保險人發行之股票或公司債。
四、投資與保險人有利害關係之公司所發行之股票、公司債或金融債券。
五、投資與保險人有利害關係之證券承銷商所承銷商所承銷之有價證券。
六、投資私募有價證券。
七、從事證券信用交易。
八、出借或借入有價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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