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5 「投資保險資管理辦法」第14條規定,有關投資型保險之投資標的之敘述,何者正確A 為境外基金者,係經主管機關核准在國外募集之境外基金B為共同信託基金受益證券者, 應經主管機關核准C為結構型商品者,係指結合保險與衍生性金融商品之組合型式商品D 為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者,應為申報生效得募集發行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 證
(A)BD
(B)ABCD
(C)ACD
(D)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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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33), B(607), C(95), D(60), E(0) #638377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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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


  投資型保險之投資標的為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者,應為經主管機關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發行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其為境外基金者,係經主管機關核准或申報生效在國內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但於國內、外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之指數股票型基金,不在此限。 
  投資型保險之投資標的為共同信託基金受益證券者,應經主管機關核准。 
  投資型保險之投資標的為結構型商品者,係指結合固定收益商品與衍生性金融商品之組合型式商品或結構型債券。 
  第十條第一項及第十一條所列各種投資標的之限制及不得涉及事項,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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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唯二基金受益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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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

  投資型保險之投資標的為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者,應為經主管機關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發行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其為境外基金者,係經主管機關核准或申報生效在國內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但於國內、外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之指數股票型基金,不在此限。 
  投資型保險之投資標的為共同信託基金受益證券者,應經主管機關核准。 
  投資型保險之投資標的為結構型商品者,係指結合固定收益商品與衍生性金融商品之組合型式商品或結構型債券。 
  第十條第一項及第十一條所列各種投資標的之限制及不得涉及事項,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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