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下列何者是直接具體實現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保障之法律,其功能相當於英美法系中的人身保護令(HabeasCorpus)制度?
(A)刑事妥速審判法
(B)提審法
(C)國家賠償法
(D)刑事訴訟法
統計: A(109), B(791), C(84), D(178), E(0) #2770688
詳解 (共 4 筆)
憲法:第 8 條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
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
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提審法:第 5 條
受聲請法院,於繫屬後二十四小時內,應向逮捕、拘禁之機關發提審票,並即通知該機關之直接上級機關。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裁定駁回之:
一、經法院逮捕、拘禁。
二、依其他法律規定得聲請即時由法院審查。
三、被逮捕、拘禁人已回復自由。
四、被逮捕、拘禁人已死亡。
五、經法院裁判而剝奪人身自由。
六、無逮捕、拘禁之事實。
受聲請法院,不得以無管轄權而裁定駁回之。
人身保護令(拉丁語:Habeas Corpus, 英語發音:/heɪbiːəs ˈkɔrpəs/、字面的意思為:「(我們法庭命令你)將(此人)人身(帶來)」) 是在普通法系下由法官受理申請所簽發的手令,命令將被拘押之人交送至法庭審查,以決定該人的拘押是否合法,為法律程序保障基本人權及個人自由的重要手段。任何人士如果被非司法機關拘押,皆可以由自己或他人向法院聲請,挑戰非司法機關拘押的合法性,並迅速獲得法院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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