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下列關於委辦事項之敘述,何者錯誤?
(A)委辦事項本屬委辦機關之管轄事務,是否交由地方自治團體執行,其享有裁量權限
(B)委辦規則除不得牴觸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外,亦不得牴觸委辦機關之職權命令與 行政規則
(C)委辦機關對於委辦事項之辦理,得進行適法性與適當性之監督
(D)委辦機關以委辦規則牴觸法律而予以函告無效時,受委辦機關如有不同意見,得聲請司法院解 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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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2), B(322), C(56), D(1042), E(0) #2573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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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55903
(D)委辦機關以委辦規則牴觸法律而予以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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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條
自治條例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
自治規則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或該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
委辦規則與憲法、法律、中央法令牴觸者,無效。
第一項及第二項發生牴觸無效者,分別由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予以函告。第三項發生牴觸無效者,由委辦機關予以函告無效。
自治法規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或該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得聲請司法院解釋之。<<< 只有自治法規發生疑義時得聲請司法院解釋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得就其自治事項或依法律及上級法規之授權,制定自治法規。

 自治法規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該行政機關公布者,稱自治條例;

 自治法規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並發布或下達者,稱自治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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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527號

有監督地方自治團體權限之各級主管機關,依地方制度法第七十五條對地方自治團體之行政機關(即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辦理該條第二項、第四項及第六項之自治事項,認是否違背憲法、法律或其他上位規範尚有疑義,未依各該項規定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者,得依同條第八項規定聲請本院解釋。其未經本院解釋而逕予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執行之行為,受處分之地方自治團體仍持不同見解,可否聲請本院解釋,同條第八項文義有欠明確。衡諸憲法設立釋憲制度之本旨,係授予釋憲機關從事規範審查權限(參照憲法第七十八條),除由大法官組成之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解散事項外(參照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尚不及於具體處分行為違憲或違法之審查。從而地方自治團體依第七十五條第八項逕向本院聲請解釋,應限於上級主管機關之處分行為已涉及辦理自治事項所依據之自治法規因違反上位規範而生之效力問題,且該自治法規未經上級主管機關函告無效,無從依同法第三十條第五項聲請解釋之情形。至於因上級主管機關之處分行為有損害地方自治團體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情事,其行政機關得代表地方自治團體依法提起行政訴訟,於窮盡訴訟之審級救濟後,若仍發生法律或其他上位規範違憲疑義,而合於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要件,亦非不得聲請本院解釋。至若無關地方自治團體決議事項或自治法規效力問題,亦不屬前開得提起行政訴訟之事項,而純為中央與地方自治團體間或上下級地方自治團體間之權限爭議,則應循地方制度法第七十七條解決之,尚不得逕向本院聲請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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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辦機關職權命令、行政規則即為中央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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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委辦規則除不得牴觸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外,亦不得牴觸委辦機關之職權命令與 行政規則

委辦規則憲法法律、中央法令牴觸者,無效。 第一項及第二項發生牴觸無效者,分別由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予以函告。 第三項發生牴觸無效者,由委辦機關予以函告無效。 自治法規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該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有無觸發生疑義時,得聲請司法院解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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