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丙營業人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即開始營業,被處 2 萬元罰鍰;若在該期間之營業額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 下罰鍰為 80 萬元。請問丙營業人應繳多少罰鍰?
(A) 82 萬元
(B) 80 萬元
(C) 41 萬元
(D) 2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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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 B(42), C(3), D(4), E(0) #3674854
統計: A(13), B(42), C(3), D(4), E(0) #3674854
詳解 (共 3 筆)
#7155680
這題考的是學理:擇一從重(一事不二罰原則)
納稅義務人之行為同時構成行為罰及漏稅罰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503號解釋及行政罰法第24條規定,應採擇一從重處罰者,包含但不限於下列情形
納稅義務人之行為同時構成行為罰及漏稅罰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503號解釋及行政罰法第24條規定,應採擇一從重處罰者,包含但不限於下列情形
| 行為罰 | 漏稅罰 |
|
營業稅§45、營業稅§46、
營業稅§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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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第51條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而營業(第1款) |
| 稅捐稽徵法§44 | 營業稅第51條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而營業(第1款)。 |
| 營業稅法第45條或第46條,同時涉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及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規定。 | |
| 貨物稅條例第28條第1款 |
貨物稅條例第32條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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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萬罰鍰→營業稅§45 (行為罰)
80萬罰鍰→ 營業稅§51第一款 (漏稅罰)
兩者擇一從重,選擇8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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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48906
擇一從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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